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法律规范》(财会[2025]7 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25]11 号)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为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
公司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统一性原则
评价应保持目标、范围和准则的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独立性原则
评价应由公司审计部独立进行
(六)及时性原则
应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评价
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督内部控制的改进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审议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3)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4)协调公司管理层推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