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哪些是免税的
哪些又是减税的
减税的又减多少
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