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1 目的及范围为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引导农民购机消费,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合格要求和评价分级标准
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评价
2 基本要求企业维修服务能力应在维修管理、人员培训、配件供应、服务网点、用户满意等五个方面满足基本要求
1 维修管理2
1 企业应设立与其规模、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管理部门,并确定相应的职责和岗位人员
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与其产品特点、服务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制度,包括“三包”服务制度、维修服务网点管理制度、用户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用户回访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3 企业应有农忙季节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包括配备维修服务人员和装备(必要时提供 24 小时电话服务和流动服务车)
对农忙季节维修服务时效性的规定和要求,至少应满足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3 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1 日内予以排除
4 企业应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以及姓名、联系方式、购机日期等用户信息,并相应建立维修服务记录档案
5 企业应在维修服务后对用户进行回访,至少满足维修回访率达 30%
针对用户反馈的集中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应实行纠正措施,保证维修服务质量
2 人员培训2
1 企业应对维修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使维修服务人员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必要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