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1 目的及范围为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引导农民购机消费,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准则。本准则规定了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合格要求和评价分级标准。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评价。2 基本要求企业维修服务能力应在维修管理、人员培训、配件供应、服务网点、用户满意等五个方面满足基本要求。2。1 维修管理2。1.1 企业应设立与其规模、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管理部门,并确定相应的职责和岗位人员。2。1。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与其产品特点、服务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制度,包括“三包”服务制度、维修服务网点管理制度、用户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用户回访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等法律规范性文件.2.1.3 企业应有农忙季节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包括配备维修服务人员和装备(必要时提供 24 小时电话服务和流动服务车)。对农忙季节维修服务时效性的规定和要求,至少应满足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3 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1 日内予以排除。2。1.4 企业应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以及姓名、联系方式、购机日期等用户信息,并相应建立维修服务记录档案。2。1.5 企业应在维修服务后对用户进行回访,至少满足维修回访率达 30%。针对用户反馈的集中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应实行纠正措施,保证维修服务质量。2。2 人员培训2.2.1 企业应对维修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使维修服务人员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必要的法律法规、维修技术和服务法律规范等。2.2。2 企业应有与维修服务人员培训规模、内容相匹配的培训场所、教具、装备和师资。培训老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满足人员培训的需要。2。2.3 企业应有对维修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专职维修服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2。3 配件供应2。3。1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销售范围和区域销售量相适应的维修配件供应体系,包括委托服务的经销商、特约维修点和维修配件供应中心,以满足维修配件供应需求。2.3。2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