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事业部防范电炉炉底事故管理办法签发:徐文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运转率,防止因炉底烧穿造成长时间的停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事业部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制度管理原则(一)法律规范化原则:即炉底测温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标准及要求执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二)及时性原则:各生产单位及个人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造成事故的扩大化。(三)标准化原则:炉底测温的记录台账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表格要求实施,保证所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据可查。第二章矿热炉炉底通风散热的要求第四条 各单位将原有电炉炉底通风机全部恢复并投入使用,原设计无电炉炉底通风设施的,要求全部进行加装(可选用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已达到冷却电炉炉底的效果(要求在本办法下发后 30 日内完成电炉炉底通风设施的恢复及新装);第五条 投入使用的电炉炉底通风装置每班至少进行点检巡视一次,并根据《矿热炉底通风设备、炉底测温记录表》(附件 1)中要求仔细进行点检、记录。第三章矿热炉炉底测温的要求第六条 矿热炉炉底测温需建立日常测温,每班至少一次;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应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并由相关人员立即制定检修方案;如需监视运行的电炉需提高测温频率,要求每小时进行一次测温。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现电炉炉底温度异常后,应在第一时间制定检修方案并以纸质版文件上报设备工程部及事业部相关领导。第八条 测温人员需根据《矿热炉底通风设备、炉底测温记录表》(附件 1)中要求按时测温,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纸质版)。第九条 测温记录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详实记录,严禁弄虚作假。测温记录必须由设备主管每月签字审核后方可存档。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条 由设备工程部每月对电炉炉底通风设施的运转情况、通风设施的点检、炉底温度的测量记录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点检、温度记录等的考核执行《鄂尔多斯冶金事业部设备管理制度》中相应条款。第十一条如未根据本办法要求的日期完成电炉炉底通风设施的恢复及新装,每发现一次(一处)考核设备使用单位3000 元,由设备使用单位第一负责人承担 1000 元,其余部分自行分摊。第十二条如未恢复炉底通风设施或未加装炉底通风设施的炉台,以及有通风设施但未定期进行炉底温度检测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