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9 号)第 4 条第 1 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假如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财税[2025]39 号第 4 条第 4 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