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是 37 天】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逝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为 7 个月】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别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