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合同案例篇一: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大都知道,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变更,甚至撤销
1992年3月,王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向王某提供六亩苹果园,承包期为十年;王某承包期内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起每年交承包费1万元
1997年初,王某向村委会提出:1992年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少,市价较高,至199年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增多,苹果市价大跌,1万元的承包费过高,要求调整,并拖着不交承包费
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如数交纳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近年来果树种植户猛增,苹果市价已由王某承包时的1
50元/斤跌至0
70元/斤,如按原合同履行,扣除所需费用和承包金额外,王某将不能盈利
最后,受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将被告王某每年应上缴的承包费自1997年1月1日起调减为每年4000元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以判决方式对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变更的作法是正确的
在经济生活中,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无法履行;或者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按原承包指标履行来看已经过高或者过低
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应以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一般不应否认合同效力
对达不成协议,双方又均要求维持合同的,可以适当变更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198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指标过高可以调减,承包指标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