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引用标准GB 30871—202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程》GB 50016-2025《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3
术语和定义3
1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具体是指实行以下方式的作业:3
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3
4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钻等电动工具;3
5在苯甲醇、磷酸等危险管线利用手动锯弓进行切割的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禁火区的划分:4
1 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公司公用工程房所在为固定动火区办理固定用火证有效期 1 年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
2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4
1 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4
2 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3 动火作业分级:4
1 特级动火作业(2)节假日期间(星期六、星期日在内)进行的检维修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3)在 20 点至次日 8 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4)设备带压、物料无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