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 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损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 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根据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