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依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矿井职工有计划的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一、检查种类是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二、 矿井(不含参建单位)职工应在华煤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者在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及项目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依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 年 1 次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 1 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 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主要有:(一)粉尘(煤尘)作业职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 X 射线摄片、肺功能。(二)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 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 X 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 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三)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检查项目。第四条 检查结果的处理一、职业病防治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检查或诊疗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将职业检查结果或者职业病诊疗情况如实告知职工,并及时存入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发现职工有健康损毁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安排职工进行诊疗或者复查。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如发现新增职业病病例时,必须及时向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报备,矿井根据新增病例要及时召开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及时提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我矿、各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