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5页无罪辩护研究丨从36份无罪判决书看非法经营罪的26个有效无罪辩点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活动,是指以下四类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后,分立出来的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上述“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此罪常沦为“口袋罪”
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2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5页“非法经营”行为,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却被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也就是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对其适用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没有适用刑法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但司法机关却把它当成刑事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无限扩大化的入罪思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以必须明确,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