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合同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产品认证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适用范围1
本合同适用于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査、注册和监督全过程
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规定的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认证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办理产品认证完毕或者委托认证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产品认证期限(1)委托认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认证期限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产品认证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
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第1页/共8页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二、协助认证1
甲方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提供质量手册、产品手册等说明材料
甲方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
甲方对乙方代理/从事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配合:(1)配合协助乙方的认证申请、检测工作
(2)配合协助乙方进入所有检测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工作
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