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之间的关系[摘要]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履行严重受阻时,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的是减损规则。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的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关键词]违约;合同解除权;减损义务;减损措施一、龙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龙某将其毛坯门面租赁给胡某某从事个体经营,约定房租每月2500元,第二年递增10%,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提前7日支付。约定胡某某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租金超过10天,龙某有权解除合同。此后,胡某某龙某交纳了第一季度房屋租金,但其自2011年11月1日起,未继续交纳房屋租金,并将租赁门面予以腾空。双方就租金交纳协商未果,龙某于2011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7500元。二、合同解除权概述(一)合同解除权概念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二)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分类1.约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既可以由一方行使,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行使。本案中,龙某与胡某某就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即超期10天不支付租金。2.法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