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文化村白鹭郡东38幢201室
组织机构代码:57145193-Xo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淑才,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文宝二路1号,实际经营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丽沙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梅文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荣,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勇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丽水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天然气
协议中约定:液化天然气价格为4
25元/立方米;以双方认定的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计量为准;气费支付采用每周结算方式,被告应在第一车天然气运输到目的地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并在每隔7天之后的工作日进行气款结算;若被告不能按时按量进行气款结算,需提前给予原告书面通知,通过协商解决;原告负责提供被告LNG气站的设备及安装,相关设备产权属于原告
协议中还约定被告因生产淡季或者设备检修等原因,连续15个工作日用气量不能达到10000立方/日,需补偿原告车辆占用费1000元/日
2013年10月14日之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停止用气,经原告上门催讨后发现被告早已歇业停产,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