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李某两夫妻因外出打工,将自家饲养的一头耕牛委托其朋友戴某看管,期间,戴某将该牛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外乡的张某,用于归还债款
李某春节回家后,得知戴某将自家的耕牛卖给了张某,遂以戴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
主张戴、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返还耕牛
王某与宋某系夫妻,2011年9月28日,王某夫妇前往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房,交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并约定5日内签订购房合同
2011年10月1日,王某夫妇因公出境,遂向王某的妹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订立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房款
同日,李某(王某妹妹的儿子)作为被委托人,代理王某夫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42万元,并当场付清全部房款,订立合同之时李某15岁
同年10月15日,王某夫妇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盘价格降低约每平方米1000元,王某夫妇知晓后,遂以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购房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而其法定代理人现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该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42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戴、张之间的卖买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某将耕牛卖给张某,未得到耕牛所有人李某事后的追认,也未取得处分权,因此,卖买合同无效,应由张某将耕牛返还给李某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不知道戴某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张某向戴某购买耕牛,并已实际支付了1200元钱,属善意取得,不管李某事后是否追认,也不管戴某是否取得处分权,均不影响卖买耕牛合同的效力
张某可不返还耕牛
[析法]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问题,在学界主要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合同无效说
该说以给付不能为理论基础而认为:由于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无法履行给付合同标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效力待定论
该说认为,出卖他人之物,属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