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合同案例篇一:受胁迫订0809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0806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案情:20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
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
2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
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
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一、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
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
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