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热门城市:梧州律师泉州律师嘉峪关律师永州律师湘潭律师晋城律师六盘水律师昌都律师佳木斯律师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履行方要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才能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而不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
造成的损失应由先履行的、一方承担,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时有发生,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
一、案件重现2015年8月8日,aa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b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伟博公司供给aa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
aa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bb公司向aa公司交付设备;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
合同签订后,伟博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aa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
aa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bb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aa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
a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b公司返还设备
二、法律争议焦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告伟博公司因aa公司未付款,而不返还机器设备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权,原告aa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原告aa公司未付款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被告bb公司不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条件,其拒不返还设备的行为实为侵权,应当返还设备
三、律师专业分析1、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