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
英美法称之为''对流条件"
该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履行的典范,其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使这类合同债的体系成为庞大的义务群,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成为债权人惯常运用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
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
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
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那么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否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
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应履行诸多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但需注意其中许多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发生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主要指建设方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
施工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般不发生建设方同时履行抗辩,原因是:建设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违反从属义务不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直接牵连性
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必须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方适用同时履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