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违约条款篇一:装修纠纷: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另请其他装修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律师: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另请其他装修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张雷律师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装修行业常用的一份标准文本,约定了较为详细的造价、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重大条款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2021年05月16日,周先生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装修公司对周先生所有的松江某室房屋进行装修
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3万元,工期从2021年07月22日至09月22日
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张雷律师:该合同是标准的示范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后,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都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了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总价的15,也即在一方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需支付对方违约金4500元
)该份标准的《装修合同》在“使用说明”部分第三条指出,业主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时,应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并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但该份《装修合同》的签字部分,装修公司仅仅加盖了“装修公司三分部”的公章,没有加盖公司章
而三分部则是装修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的分部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以是谁的公章为认定标准
装修公司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因为和开发商产生了房屋纠纷,所以拖延到2021年01月05日才办妥了房屋的交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