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一、未完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案情简介:20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宏伟公司开发的宏伟大厦综合楼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长城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此后,宏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垫资,但直至主体结构完工,宏伟公司未向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由于长城公司无力垫资继续施工,工程于20__7年5月4日停工
长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庭审期间,宏伟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以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p,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为未完工工程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涉案工程停工的责任在于宏伟公司,致使长城公司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工;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是该类合同履行经常遇到的情况,通常经适当整改后可以继续施工建设,不会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限制长城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