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一)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CCC”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19大类132种产品。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76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这9家认证机构分别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从2003年5月1日起,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将停止使用,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CCC”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对104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7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还对76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分别建立起来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就导致出现了重复认证和重复收费等弊端,以致出现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根据这个要求,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对外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并审批使用方案。有关强制性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