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赁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年月曰至年月曰止的水电费共计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
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
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
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5月26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