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租用合同书甲乙(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方把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民主村德丰南商住楼D排13号楼的商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具体协议:一、期限:本商铺租用期为年,(即年月起至年月日止),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凭权,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如乙方不再续约,必须如期将铺位交还给甲方
二、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正(小写:4900元正)
租金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清,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租按中途毁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而不退还押金,一年后,按每年租金递增10%
三、押金:为二个月租金,即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正(小写:9800元正)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中途毁约押金双倍赔偿给乙方;而属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押金;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约,而商铺内设施无损和已交清水电费,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四、费用归属;乙方在承租期间除如期交纳铺租外,有关工商税务和与之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水电费缴纳给甲方,水费按每方7
00元,电费每度1
五、权责:1)、乙方租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行装修及人为破坏商铺内、外各项设施,如有发生作违约论处
22)、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如有疏忽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连带损失的其它方责任
3)、乙方必须承诺租用之商铺必须守法经营,不许利用商铺作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经营商铺期间必须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并负责搞好商铺前的卫生工作,不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乱设置广告招牌,否则按违约论处
5)在合同期内,如因政府行为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结清之前费用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但因短期造成不便(如停水、电等原因)不能作为解除合同及拒交租金等费用之理由
6)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转让商铺,需经甲方同意,才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