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簸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保
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
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
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幺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
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