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邹a,男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
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w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a,女,系该公司员工,港澳通行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Ta,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香港c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霍a
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a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裁定予以驳回
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10日,2009年3月4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a及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梁a、Ta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可能与香港c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山西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2009年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b公司、被告a公司,第三人
山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a诉称:2006年1月,被告b公司将开发的XX别墅XX号房屋发包给被告a公司,后被告a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
原告承包上述工程后即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装修并按时按质完成装修工程,该房屋也已于2006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