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备案篇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分别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了政府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政府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篇二: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年6月17日新水厅〔20〕4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指经过招标的永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以及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质量检测合同(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委托)
前款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备案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履约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