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叶永菊*【摘要】家政服务人员不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也不能算是工伤,那么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一概而论,家政服务的类型、侵害主体的类型的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关键词】家政服务类型社会保障一、问题的提出案例
李老太年逾九旬,长期卧,生活无法自理
经过中介公司介绍,张阿姨到李老太家做家政服务员
一天,张姨见阳台很乱,就去整理
在移动两啤酒瓶时,其中一个突然爆裂
张阿右眼被炸伤,在医院治疗了十多天,李老太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
出院后经过鉴定,张阿姨的右眼已是八级伤残,于是,她向李老太索赔
几次协商无果后,张阿姨将李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张阿姨与李太太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张阿姨的受伤,中介公司和李太太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1]二、家政服务的类型及其法律关系分析(一)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形成雇佣关系第一种类型的家政服务关系的形成是家政人员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给用户,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仅向用户收取或向家政人员和用户双方收取)
这种家政服务关系其实是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家政劳务用户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家庭劳务人员和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关系;二是,居间成功后则在用户和家政服务员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2]但也有学者和司法人员认为,在家政劳务用户和家政员服务之间形成的并非是雇佣关系而是普通的服务合同关系
他们第1页共18页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