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月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欣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城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鼎基公司支付工程款459
1893万元及违约金783
315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鼎基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长城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赔偿损失1046
29069万元
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焦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长城公司和鼎基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红伟,鼎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欣龙、张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长城公司与鼎基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鼎基公司发包的鼎基世纪广场1#、2#、中心广场的工程
合同价款暂定价2180万元,今后按相关原则编制决算并调整合同造价
工程预付款为:签订合同后7天内,鼎基公司预付长城公司合同价2%的开办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