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能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能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出具发票是定作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货物发票是一种付款及财务凭据,定作人的付款义务和承揽人出具发票义务是不具有对价关系,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一、《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⑴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这种履行上的先后顺序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也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先履行抗辩权成就,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履行义务
为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拒绝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当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