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业主间类似委托管理关系的无名合同可以单方解除【案情】[1]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园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伟
1999年前后,华生园公司与包括罗兴伟在内的17位自然人分别签订了《商场预购转让合同》,将从重庆跃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跃华公司)预购的商用房屋中超出实际需要的部分分成若干个商场门面分别转让给了上述17位自然人
1999年7月22日,华生园公司注册成立了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丽安百货商场”,该商场的营业场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9号丽安百货大楼附一层的一部分,即华生园公司从跃华公司预购的商用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28
其中,华生园公司仅享有416
52平方米;包括罗兴伟在内的17位自然人享有411
2000年至2001年期间,华生园公司陆续与包括罗兴伟在内的17位自然人签订了《丽安百货商场管理合同》,每份管理合同甲方均为华生园公司,乙方分别为17位自然人
该管理合同主要内容为:1、根据《商场分让合同》第4条的约定,为保持商场整体形象,维护和促进全体业主的利益,签订本合同
2、甲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负责商场的统一管理,应当规范所有经营业主的经营服务行为,统一规划柜台布局和公共通道,统一规划经营区域分类;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管理费用;有权监督乙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督促乙方遵守商场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违章者进行有效处理;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必须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违反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3、乙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将所购摊位面积中的一部分永久性无条件划出作为商场的公共通道;服从商场统一管理,遵守商场管理规则,并缴纳管理费;应合法经营,且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商场经营区域分类,不得任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