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11〕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