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牧场承包合同范本1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合同: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二、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地理位置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草场上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1
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
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
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
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