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特点格式条款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
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