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
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往来,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条除本办法规定可由部门、学院签订合同以外,其他合同均由学校对外签订
第五条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同意可以刻制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刻制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下列合同可由学院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一)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二)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下列合同可由部门签订并加盖部门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一)后勤服务集团对外签订的和其经营有关的合同;(二)科研项目合同;(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内容合法、标的明确、条款齐备、用词准确、权责分明、手续完备,必须写明签署地和时间
订立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其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审核对方的资信情况,分析其履约能力,查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委托书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应当首先选择已方所在地,并提出确定由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签约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取得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以学院、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并代表学院、部门在合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