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7页PPP项目实务操作交流第一部分PPP模式关键问题解析一、“P-P-P”要点(一)关于PPP的定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财政资金(Public)与非财政资金(Private),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基于项目经营收入及/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不少于10年的合作期限内,共同完成政府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Partnership)。以上五个要点,是所有PPP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关于社会资本的理解第一个“P”,是指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在项目中既可以体现为股权,也可以体现为直接的财政补贴。第二个“P”,是指非财政资金,具体项目中指为实施PPP项目非财政资金全资或控股设立的SPV项目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PPP项目或模式中,要关注项目公司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股东的性质。因为最终PPP模式搭建,不是股东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而是项目公司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所以第二个P理解为项目公司会更准确。在招投标的时候,需要从股东或社会资本的角度参与,但项目的合规性,应该从项目公司角度看。组建项目公司的非财政资金,包括两种类型:A.民营/民间资本。B.国有资本。包括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公告脱帽的政府平台公司”。根据财政部113号文第二条,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第二个P(即社会资本),但鉴于该条规定对政府的限制过多,所以在42号文中,对部分平台公司予以“松绑”,即公告脱帽(稍后详述)。在整个SPV项目公司中,非财政资金的持股比例需超过51%。我个人认为,财政部要求的财政与非财政资金的股权比例,体现了避免项目公司负债并入本级财政的原则。也就是说,可以把当地的财政理解为一个集团公司,如果SPV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话,则项目公司的负债将成为本级政府第2页共47页第1页共4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7页的负债,这与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原则/基础有冲突。(三)关于政府方公司的股权分红在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入股的情况下,政府平台公司参与合作的性质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则上不参与分红,因为相当于代财政出资。但通常会约定:项目有收费机制且预期收费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有超额利润。也就是在一个区间里面达到一个超额利润的话,其可代表财政收取;另一种是不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这是比较含糊的处理),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则上可以参与分红。整体来说,平台公司是否分红,取决于其与政府之间的约定或安排。(四)关于合作具体形式合作(Partership)具体形式,即第三个“P”,狭义理解是合资或参股。我个人理解,不仅指合资,也不仅指特许经营,而是指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基于项目经营收入及/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不少于10年的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完成某个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个P,不一定要合资,表现为双方共同完成的概念即可。为加强对“三个P”的解释,举例如下:举例1(来自某具体项目的表述,摘录如下):第1个P——管委会授权政府公司对口岸区域物业管理、可销售物业销售、商业运营以及提供公共资源有偿服务的资格;第2个P——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3个P——合作方参与项目的销售管理、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可见,实践中,三个P的解释权在政府方,与国家文件的规定没有关系(地方政府在想象着解释,合规性肯定是过不去的)。(题外话:在项目跟踪中,大家可能遇到一个现象:目前PPP谈判存在两个极端:在年初的时候,因为国家政策比较紧、政府的融资渠道很有限,相对第3页共47页第2页共4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7页来说,(企业)与政府的谈判会比较容易、合作条件也比较好谈;但到了今天,国家在金融角度,尤其是发改委允许发债的角度,给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