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指经过招标的永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以及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质量检测合同(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委托)
前款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备案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履约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其中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实质性内容是指承包范围、数量、质量、价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约期限等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及专业主设等
第五条合同备案分为合同签订备案、合同变更备案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签订备案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补充、终止、解除等变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变更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招标项目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1、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