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税务登记的办理一、设立税务登记(一)设立税务登记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情形如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后,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登记时限和地点纳税人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立或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到所在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