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雷工程乙丙级专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经江西省气象局赣气发〔2010〕121号文件2010年7月13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防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专业施工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
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或11月,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随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的正式申请;(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附件1);(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丙级资质证副本的复印件
第四条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收取凭证
第五条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0料一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