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2]号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执行本指导意见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所推荐或参与执业的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二○○二年月日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2002/7/15)第一章总体要求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规范的改制重组和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依《公司法》设立并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面的行为
(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资产和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本条所称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异
(注:借鉴美国等经验,注重实体经营业绩而非简单的法律形式
)第二条公司通过必要的改制重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建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基础,应遵循以下原则:(五大原则)(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