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国资发〔2009〕16号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9〕42号)和《四川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农大校国资发〔200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高端设备,是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条件保证,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的重要手段,必须管好、用好使其发挥最佳效益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一是学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监管,二是学校委托院、(所)代管
无论哪种方式,设备都是全校共有,校内各单位按需要使用,代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学校有权调出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一)校监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院(所)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不足40万元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
并履行下列程序:1.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1)拟购仪器设备对专业、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