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04〕381号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现将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下简称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一)交工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四自”工程、独立公路特大桥和公路特长隧道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报省交通厅备案,其余公路工程项目报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
除交通部负责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外,其它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四自”工程、独立公路特大桥和公路特长隧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其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分级管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除列入交通部和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外,高速公路、“四自”工程、国省道一级公路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部省定额补助新改建工程,由省交通厅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价),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其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四、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的规定三级(含)以下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五、施行时限(一)2004年10月1日以后交工验收的项目,按新《办法》执行
(二)2004年10月1日以前交工验收的项目1.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结合工程实际,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