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用建筑节能理施行细那么施行日】2005/11/21颁发文】吉建科[2005]16各州、〔〕建委〔建立〕:为贯彻落实建立部
〔建立部第76〕、
吉林施行〈节能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我制定了
吉林节能理施行细那么
业已批准现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那么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立行政主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消费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其中未经认定的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行业技术
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的系统〔〕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吉林民用建筑节能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理工作进步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立部
民用建筑节能理规定
〔第76〕、
吉林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理规定〉
吉林节约能源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在吉林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理活动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那么
第四条建立行政主部门根据建筑节能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图集负责全建筑节能监视理工作
各〔州〕、〔〕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主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二〕制定全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方案和统计报表统一理并协调全各业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三〕负责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