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用建筑节能理施行细那么施行日】2005/11/21颁发文】吉建科[2005]16各州、〔〕建委〔建立〕:为贯彻落实建立部?节能理规定?〔建立部第76〕、?吉林施行〈节能理规定〉?、?吉林建筑理?和?吉林供热理?等相关规定我制定了?吉林节能理施行细那么?业已批准现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那么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请各地建立行政主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消费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其中未经认定的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根据行业技术?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的系统〔〕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吉林民用建筑节能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理工作进步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立部?民用建筑节能理规定?〔第76〕、?节约能源法?、?吉林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理规定〉?、?吉林建筑理?、?吉林节约能源?和?吉林供热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在吉林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理活动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那么。第四条建立行政主部门根据建筑节能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图集负责全建筑节能监视理工作。各〔州〕、〔〕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理工作。第五条建立行政主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二〕制定全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方案和统计报表统一理并协调全各业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三〕负责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建立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建筑的认定;〔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视和工程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六条〔州〕、〔〕建立行政主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理工作贯彻执行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施行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构造方式及节能;〔三〕协调各业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立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视、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等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建立行政主部门。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对使用尚未通过、建立行政主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的工程工程不予节能建筑认定手续。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等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建立部和建立行政主部门限制、制止使用落后技术与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效劳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第九条将开展节能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立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承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理论经历。第十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能技术〔〕认定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到达保温隔热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第十二条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全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的理工作统一确定全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理范围及。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证书由建立行政主部门统一制发。各〔州〕、〔〕建立行政主部门不得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第十四条已获得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证书的技术〔〕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建立推广应用认证?证书。对于我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或建立行政主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吉林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