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九章附则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