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促进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的实施,确保农药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是指按照农药GLP准则要求,对申请农药GLP实验室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农药GLP考核检查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负责农药GLP实验室考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GLP互认工作
1第四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GLP技术规范的起草、农药GLP实验室考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GLP互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试验机构实施农药GLP准则
通过农业部检查认可的农药GLP试验室完成的有关试验资料,可用于农药登记申请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农药GLP实验室考核实行自愿申请
申请单位遵从农药GLP准则,并且运行12个月以上者,可提出GLP实验室考核申请,申请领域可为单个领域或多个领域试验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一)申请单位概况;(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及框图,各部门或岗位职责(包括质2量保证等管理部门及各技术部门或岗位);(三)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设施平面图(机构的整体平面图和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平面图,实验室、管理区域平面图等);(四)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课题负责人及有关试验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五)有关仪器设备一览表;(六)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七)标准操作规程目录;(八)自上次GLP考核以来(对于首次申请的试验机构,提交试运行以来),申请单位开展GLP试验的主计划表,并提交已完成的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