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明确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以下通称水管单位)
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指导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验收复核工作(其中灌区、泵站工程由省水利厅农水处负责,其他工程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
省直管工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
第四条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核等阶段
第二章自查第五条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
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六条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水库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及《山东省拦河闸(坝)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第七条自查等级
初次申报,自查得分为850分以上(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