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受美對中國大陸紡織品採行防衛措施之影響簡析一、中國大陸防衛條款內容(一)ATC協定規定自2005年起全面解除配額限制中國大陸自2001年12月11日成為WTO會員之日起,適用ATC協定解除配額限制之待遇,並與其他會員相同自2005年起全面解除配額限制
進口國可對解除配額限制之紡織品使用防衛措施,惟僅能採行不分進口來源之非歧視性措施
(二)進口國可單獨對中國大陸行使防衛措施中國大陸入會協議中訂有2項防衛防款,致WTO會員可單獨對中國大陸紡織品採行限制措施,使得中國大陸紡織品出口面臨極大之不確定性
該2項防衛條款內容表述如下
紡織品防衛條款特定產品防衛條款1
有效期限2008年12月31日(入會後約7年)2013年12月10日(入會後12年)2
適用產品僅限紡織品各項產品3
防衛措施設立配額設立配額或提高關稅4
施行期間不得超過1年,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得重複設限
2年(相對增加)或3年(絕對增加),惟可延長
設限數量諮商要求當月前推14個月之首12個月進口量外加7
5%(羊毛6%)
未明訂,惟以彌補市場擾亂為限
使用限制WTO會員均可引用,惟不得對相同產品同時引用此2項防衛條款
其他事項未明訂執行程序明訂執行程序,且若導致貿易轉移時,第3國亦可限制大陸產品進口
二、美國紡織品防衛條款執行程序(一)執行單位為具高度政治性之紡織品協定執行委員會(CITA)在美國行政部門方面,紡織品防衛條款係由紡織品協定執行委員會(CITA)執行,其決策過程不公開且具高度政治性
至於特定產品防衛條款,則由負責傾銷調查之國際貿易委員會執行
(二)CITA至少須費時4個月始能決定是否採行防衛措施在進口商團體多次表達關切下,CITA在中國大陸入會之17個月後,始於本(2003)年5月21日公佈紡織品防衛條款之施行程序
依施行程序規定,在申請案提出且未延遲審議之情況下,須費時4個月始能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