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03-3109:59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7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