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规〔2008〕9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城乡规划处联系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1—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一、为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促进市区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规程
二、对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进行日照分析,适用本规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一)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建筑有一定日照要求的;(二)在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规划、拟建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三)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位于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
(四)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项目
四、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
五、一般规定(一)《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2—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二)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等修改,导致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四)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资质的其他设计或专业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