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的通知川林函[2010]339号各市、州林业局、水务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我们对原制定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进行了修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
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
原“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川林保[1996]27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总则部分一、问:《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正主要取消了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删去了原第三十条中“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等内容
删去了原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删去了原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建立资源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一)辖区的幅员、植被、地貌、交通情况;(二)自然气候(包括降水、温度、湿度)、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