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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VIP免费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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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的通知川林函[2010]339号各市、州林业局、水务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我们对原制定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原“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川林保[1996]270号)同时废止。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总则部分一、问:《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答:本次修正主要取消了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删去了原第三十条中“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等内容。删去了原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删去了原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建立资源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一)辖区的幅员、植被、地貌、交通情况;(二)自然气候(包括降水、温度、湿度)、水源、环境(包括人为活动、污染状况等)情况;(三)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包括种、属、群落、雌雄比例和年龄结构);(四)野生动物自然消长情况(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五)野生动物的天敌及疫源疫病情况;(六)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野生动物保护部分三、问:市、州、县人民政府能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保护动物名录以外确定本地野生动物保护物种?答: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可以确定加以特殊保护的物种。四、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的含义是什么?答: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是指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遭受严重破坏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存时必须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营造食物基地、创造隐蔽条件、设置投食点、供水、供沙、防护设施和野养、半野养、圈养工程等。五、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称“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有毒有害药物”的含义是什么?答: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存栖息的区域。如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保护地段以及野生动物的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食物基地等。有毒有害药物,是指对野生动物产生危害和致毒的药物,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等化学、生物制剂。六、问:划定湿地类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2、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3、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原生地;4、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三)其它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猎捕管理部分七、问: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一)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申请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四)组织机构代码。八、问: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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