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80号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型